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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admin1年前 (2024-09-27)青岛产业信息69

  青岛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西海岸新区管委、保税港区管委、高新区管委、省级以上经济园区管委,市直各专业招商团队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根据《青岛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

  若干政策》(青招字〔2020〕5号)精神,现将《青岛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区市、部门实际认真组织执行。

  (联系人:田业长、王舰,电线)

  青岛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提升产业结构升级,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发展我市总部经济规模,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根据《青岛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 (青招字〔202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在我市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4000万元一次性补助。以上补助资金自总部企业实际产生地方财政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不高于其三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由市、(区)市两级按财政体制负担。

  (二)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按照认定后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财政贡献总额50%给予补助,后两年分别按企业所产生地方财政贡献总额25%给予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财政体制负担。

  (三)总部企业对产业链引进的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分别给予引进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四)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落户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由所在区市给予提供办公、营业用房支持或对其自建、购置、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的费用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对我市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1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六)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因新设总部功能、调整核算方式被认定为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申报奖励的,以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为基数,按申报年度增加部分给予50%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财政体制负担。

  (七)支持总部企业将奖励资金的10%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支持总部企业将奖励资金的10%奖励给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总部企业人才奖励主要用于个人业务创新、房租补贴、学习培训等支出。对总部企业中符合青岛市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专业人才,在办理居留和安家落户、职称评审、子女就学、住房、医疗保障等待遇方面,可申请享受青岛市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八)按《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获山东省认定的我市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已享受我市其他同类型的奖励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扶持。

  经市商务局认定并申请年度符合我市总部企业相关奖励条件的总部企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附件1)规定。

  1.青岛市总部企业奖励资金认定申请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出具上一年度的本企业年度报告。

  4.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的公司完税证明。

  5.出具实缴注册资本金验资证明(原件),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进账单。

  6.申请购置、租赁办公用房补助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

  7.企业总投资认定,需企业提供银行进账单、设备、土地、厂房有关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8.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责任承诺书原件(附件3)。申请登记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青岛市,不改变在青岛市的纳税义务。

  1.上述文件材料除注明为复印件的,初审时需提供原件审核。

  2.申报材料所有项目各项数据的适用期间为上一个完整年度。

  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每年6月底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各区(市)总部经济管理部门(附件5)。

  各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需查验原件的材料应注明原件已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7月底前汇总报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负责对各区(市)汇总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

  市商务局根据复审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在市商务局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按程序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按规定程序将资金下达所在区(市),由各区(市)将资金拨付有关企业。

  (一)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将违规行为列入负面清单,取消项目单位五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和申请资金扶持的。

  2.申请登记认定的总部企业违背承诺,5年内将注册地迁离青岛市,改变在青岛市的纳税义务的。

  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提供证明资料、数据及确认的相关单位应对有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各区(市)总部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定期跟踪项目的实施情况,推进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做好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一)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青岛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青招促字〔2018〕4号)废止。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总部企业引进认定有关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三条 申请登记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青岛市,不改变其在青岛市的纳税义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方可享受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 青岛市商务局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和功能型总部:

  (一)综合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

  (二)功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青岛市注册成立,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营销、结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

  第六条 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总部企业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新设立企业和青岛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七条 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青岛市纳税,依法诚信经营;

  (二)分支机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家,其中,原则上有1家在青岛市以外。总部企业营业收入中30%以上(含30%)来自于其关联企业及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且对其负有第五条第一项所述某项或多项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八条 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五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二)上市公司(沪深交易所、境外交易所上市公司);

  (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

  (四)上一年度入选“财富500强”企业的中国总部,或者在华区域总部;

  (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行业领军企业。

  第九条 未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1.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3000万元以上。

  (三)旅游业(住宿、餐饮)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300万元以上。

  (四)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300万元以上。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100万元以上。

  1.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1亿元以上。

  1.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5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申请功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青岛市纳税,依法诚信经营;

  (二)承担总公司在一定区域一种或多种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且对其负有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2家,其中,原则上有1家在青岛市以外。

  第十一条 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四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功能型总部企业: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青岛设立的功能性机构;

  (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在青岛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三)上市公司(沪深交易所、境外交易所上市公司)在青岛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四)上一年度入选“财富500强”企业在青岛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上榜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在青岛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第十二条 未符合第十一条规定但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在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功能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十三条 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型业态的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按照报送材料、初审、复审、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报送材料。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需向所在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4);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4.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完税证明;

  5.控股投资或被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综合型总部或功能型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其中,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省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他地区或我国其他地区设立类似总部企业的情况;

  7.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本企业上年度的营业收入证明;

  8.如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上述材料中,除1、6项需收原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二)初审。各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汇总报市商务局。

  (三)复审。市商务局负责对各区(市)汇总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综合提出复审意见。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

  市商务局根据复审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拟准予认定的企业名单,在市商务局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青岛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 (青招字〔2020〕5号)文件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本市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五年内不得再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对骗取、挪用、截留总部企业奖励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查处。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享受鼓励政策期间有减资行为或其他行为的,须及时向各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和市商务局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重新核算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及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审核后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总部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葛毅明微信号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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