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2014年全国土地专项审计以来,我市各级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8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土地出让收支管理逐步规范。但是,个别区市仍存在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拖欠土地出让收入和未按规定计提相关基金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应收尽收。
(一)严格土地招拍挂制度。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和划拨方式供地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由于历史原因需协议出让的土地,要集体研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标底或底价要严格按照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蕞低标准价。严禁“量体裁衣”,严禁以招商等名义人为设置土地出让特殊附加条件,需要搭配出让的项目(住宅搭配产业),产业用地只允许设置一般性准入条件,不得设置资质(专利)、排名等特殊条件,不得设置与用地项目无关的附加条件。
(二)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缴纳时间和方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土地出让价款缴纳与土地成交溢价率挂钩,溢价率在50%(含50%)以下的,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作为首付款,2个月内缴纳全款;溢价率在50%以上的,1个月内缴纳全额出让价款。要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执行。对不按期缴纳的,要按规定征缴滞纳金。未按照规定缴清土地出让收入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出让收入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土地出让收入原则采取就地直接缴库方式,对已将土地出让收入缴至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划缴同级国库,其中崂山区、城阳区和高新区财政局要按月申请返还土地出让金,并按时划缴同级国库。
(三)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减免缓。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台各种优惠政策,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或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四)加大土地闲置费的征缴。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确认和处置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依法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应无偿收回。
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和时间,足额计提相关专项资金,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一)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要计提以下专项资金:
1.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国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20%和土地面积计提,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2.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计提,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3.地铁建设基金。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0%计提,专项用于我市轨道交通建设。
4.交通建设基金。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计提,专项用于我市交通项目建设。
每半年各区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市级征缴通知,在5个工作日内将地铁建设基金和交通建设基金足额上缴市级,不按规定缴纳的,一律通过年终体制结算扣款。
(二)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专项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要计提三项专项资金:
1.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土地出让收益20%计提,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
2.教育资金。按照土地出让收益10%计提,重点用于农村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
3.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土地出让收益10%计提,除按规定上缴部分外,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严禁采取挂账办法滞留应当计提的专项资金。计提的教育资金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要按规定专列一般公共预算相应收入科目。
(一)规范使用范围和用途。土地出让收入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规定范围和用途,专项用于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土地前期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农业农村、公共租赁住房等与土地业务有关的支出。要加大土地出让收益的统筹力度,统筹资金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等民生项目。
严禁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公务用车、发放津贴补贴奖金;严禁缴入一般公共预算,弥补行政经费支出;严禁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为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和对外投资(含出借)。
(二)加强成本管理控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收储成本的控制,严格执行我市现行的收储或收购补偿政策,严禁超标准、超范围补偿。严格控制土地收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性支出,涉及需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涉及被征地农民补偿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土地储备成本清算,及时筹集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涉及补偿给农民个人的,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个人手中;涉及补偿给村集体,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使用,保障集体资产不流失。
(四)严格土地前期开发整理行为。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应当由具备开发整理资质的公司实施,要规范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授权和委托行为,应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前期开发整理成本和费用,要严格按照青政发〔2016〕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要求,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实行 “收支两条线”,严禁在财政专户中坐支土地出让收入。
(二)建立健全预决算管理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上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按照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要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人大报告。
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应收尽收和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财政部门负责按时将土地出让收入上缴国库、审核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并按规定批复以及拨付土地清算资金等工作,会同国土部门加强对土地清算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以及土地清算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对土地清算资金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对土地清算资金的具体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维护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对违反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定的相关行为,根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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