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措并举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用地成本
为给中小企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土地要素保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取多种措施有效降低企业的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让中小企业“轻装上阵”。
积极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18号)规定,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今年8月30日,我局起草并以市政府名义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该文明确提出优化配置,促进产业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高层厂房;实行工业楼宇分割转让等降成本有关规定。探索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新型产业发展。
按照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若干产业项目用地地价评估指导目录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5〕36号),对九大产业用地下调了用地价格标准,这九大类产业为:教育、科研设计、医卫慈善、养老服务、信息创意服务、出版传媒、会展中心、场馆、文体设施。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新产业、新业态和公共服务产业项目,仍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拟采取有偿使用方式的,可选择非经营性和经营性两种地价适用方式,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用地成本。
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标准的70%执行,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大力支持产业转型升级,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盘活城区老工业区存量土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青政办发〔2015〕9号),推动全市老工业区企业用地转型升级。支持对不具备搬迁腾地条件的老城区企业,由区市政府主导,统筹考虑城市功能,结合区域定位和发展方向,划定转型升级区域范围,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升级,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原工业企业通过改建、扩建、新建等方式进行产业升级改造的,土地仍保留工业用途不变,不需另行补交土地价款;升级为“创新型产业用地”的,继续执行按工业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暂不补缴地价;利用存量房产转型升级为生产性服务、文化、体育、旅游、医疗养老、商业服务业等产业的,土地用途和权利人可暂不变更,如需增加容积率或拆除重建的,以协议方式办理。
《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18号)规定依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建设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众创空间、研发设计等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青政发〔2019〕16号文件出台政策规定多层标准厂房和高层厂房不加征土地价款。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项目提高利用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容积率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降低中小企业用地成本。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规定,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权属清晰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产业集聚区、经济功能区等周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或与国有企业合作成立公司,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租赁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以租代售。
2019年1月1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福州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57 号),原则同意青岛等5 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按照部和省厅要求,青岛在全市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型产业园区、高校集中区域周边等租赁住房需求量大、区域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的区域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区域开展试点。目前我市重点在城阳区、黄岛区、胶州市开展头部批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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