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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这个地方近期启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

admin7个月前 (09-27)青岛产业信息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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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青岛这个地方近期启动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公布

  乐居买房讯据青岛政务网蕞新消息,市南区中山路区域历史文化街区(黄岛路36号等楼院)棚户区将实施房屋征收,具体内容如下:

  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推动西部老城区复兴发展,切实改善主城区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青岛市房屋征收相关政策的规定,经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2021年11月8日,市南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南区中山路区域历史文化街区(黄岛路36号等楼院)棚户区实施房屋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安徽路33号(安徽路27号、29号、31号、35号、37号及黄岛路9号甲、11号)、黄岛路1号、3号、5号、7号甲、9号、黄岛路36号(含黄岛路38号、40号、42号、44号、46号、48号、50号)、黄岛路39号(含芝罘路36号、38号、40号、42号、黄岛路41号、43号、45号、47号)、黄岛路67号(黄岛路69、71号,易州路1号)、黄岛路82号(黄岛路76号、78号、80号)、黄岛路84号、86号、芝罘路9号(含7号、11号)、四方路3号(四方路1号戊、1号己、3号甲、9号)、四方路27号、31号、35号、37号、39号、41号、平度路25号(含27号、27号甲)、平度路63号、65号、65号甲、67号、博山路3号、博山路9号、11号、13号、19号、博山路15号甲(黄岛路92号)、德县路27号甲、济宁支路2号、河南路40号、河南路43号(河南路43-47号单号)、河北路3号-7号单号(含甲、乙、丙)、河北路1-3号单号、保定路11-23号单号(含甲、乙、丙)、天津路18号(天津路18号甲、18号乙、24号)、湖北路17号甲、乙非成套住宅、中山路72号、肥城路13号、肥城路11号(含肥城路11号丙)、肥城路28号、30号、32号、宁阳路25号、湖南路26号、湖南路49号后院非成套住宅、鱼台路5号、鱼台路13号、广西路9号甲、山西路5号2号楼范围内的合法房屋。

  被征收人为本决定所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行政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

  征收所有权共有房屋,被征收房屋共有人作为共同被征收人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持房屋权属证明相关材料与市南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市南区人民政府中山路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根据市南区人民政府中山路街道办事处通知的时间搬家腾房。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家腾房,完成房地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后,被征收区域内被征收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市南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市南区中山路区域历史文化街区(黄岛路36号等楼院)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市南区中山路区域历史文化街区(黄岛路36号等楼院)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推动西部老城区复兴发展,切实改善主城区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青岛市房屋征收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为解决西部老城区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问题,切实改善主城区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推动市南区西部老城区复兴发展及城市保护更新利用。

  安徽路33号(安徽路27号、29号、31号、35号、37号及黄岛路9号甲、11号)、黄岛路1号、3号、5号、7号甲、9号、黄岛路36号(含黄岛路38号、40号、42号、44号、46号、48号、50号)、黄岛路39号(含芝罘路36号、38号、40号、42号、黄岛路41号、43号、45号、47号)、黄岛路67号(黄岛路69、71号,易州路1号)、黄岛路82号(黄岛路76号、78号、80号)、黄岛路84号、86号、芝罘路9号(含7号、11号)、四方路3号(四方路1号戊、1号己、3号甲、9号)、四方路27号、31号、35号、37号、39号、41号、平度路25号(含27号、27号甲)、平度路63号、65号、65号甲、67号、博山路3号、博山路9号、11号、13号、19号、博山路15号甲(黄岛路92号)、德县路27号甲、济宁支路2号、河南路40号、河南路43号(河南路43-47号单号)、河北路3号-7号单号(含甲、乙、丙)、河北路1-3号单号、保定路11-23号单号(含甲、乙、丙)、天津路18号(天津路18号甲、18号乙、24号)、湖北路17号甲、乙非成套住宅、中山路72号、肥城路13号、肥城路11号(含肥城路11号丙)、肥城路28号、30号、32号、宁阳路25号、湖南路26号、湖南路49号后院非成套住宅、鱼台路5号、鱼台路13号、广西路9号甲、山西路5号2号楼范围内的合法房屋。

  被征收人为本方案第五条所列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行政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

  征收所有权共有房屋,被征收房屋共有人作为共同被征收人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示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持房屋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到市南区四方路35号与市南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市南区人民政府中山路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根据市南区人民政府中山路街道办事处公示的期限搬迁腾房。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和搬迁腾房期限另行公示。

  被征收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私有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公有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计租表但持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和计租表上未载明建筑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房屋计租表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房屋计租表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本项目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房屋补偿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任选一种补偿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三)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

  (五)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按上述第(一)款至第(四)款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百分之二十三)计算。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方案第十条计算的应补偿面积,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货币补偿金,并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5%的奖励,不足6万元的按6万元计算。

  十二、征收住宅房屋选择异地房屋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与第十一条确定的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存在差价的,双方应结算差价款。

  本项目异地补偿房源为瑞海馨园6号楼、李沧区青岛酒店管理学院西侧新建商品房8号楼,具体户型图、面积等异地房源信息和选房定位办法另行公示。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规定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选择异地房屋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6万元的奖励,逾期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承办单位公示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1万元的速迁奖励;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四、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200元计发。

  (二)临时过渡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采取自行过渡的方式,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瑞海馨园6号楼的过渡期6个月;选择李沧区青岛酒店管理学院西侧新建商品房8号楼的过渡期12个月。

  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上述过渡期限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

  十五、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选择参照非住宅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按照住宅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一)房屋坐落于沿街底层且用于商业或服务业用房的;

  (二)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一年以上,并有纳税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载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对选择按照住宅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的有关规定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一)货币补偿:私有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货币补偿金。按照我市公房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承租手续的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货币补偿金,货币补偿金额30%的补偿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剩余补偿金支付给承租人,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相关奖励费支付给承租人,原房屋租赁关系解除,并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异地房屋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与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异地非住宅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存在差价的,双方应结算差价款。

  本项目异地补偿房源为李沧区青岛酒店管理学院西侧新建商品房,具体户型图、面积等异地房源信息和选房定位办法另行公示。

  (三)奖励办法: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承办单位公示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1万元的速迁奖励;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七、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金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计发,总额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

  1.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等非住宅用途,或经区政府按规定程序认定为非住宅用途的;

  (2)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在近3年内有纳税记录;

  (3)房屋权属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址相一致。

  对住宅房屋用于商业经营或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具备上述第1项第(2)、(3)目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实际经营面积和本方案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2.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照营业性和非营业性划分为:

  (1)商场类建筑(大型百货商场、超市等)、商铺类建筑(门面房、商铺等)、旅馆类建筑、餐饮类建筑、娱乐类建筑等。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2)商务类建筑(金融、证券、商业写字楼等)。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3)工业类建筑(厂房、仓库等)、办公类建筑(行政办公楼等)和公共类建筑(图书馆、博物馆等)。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3.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第2条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近三年的会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由被征收人从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房屋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4.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过渡期12个月。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过渡期限交付补偿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上述标准双倍逐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三)上述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后一次性支付,属于私有房屋的支付给被征收人,属于公有房屋的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装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标准暂定为26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对装修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由依法选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房屋征收承办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承办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二)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按照《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选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评估基准日为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三)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区政府组织城市建设、房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财政等部门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补助,由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对于其他建筑,按照区政府出具的认定意见,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结合实际使用情况评估后予以补偿。

  公有住宅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和异地房屋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但下列三种情形除外:

  (一)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且被征收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征收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征收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规定对原房屋承租人进行房屋补偿,补偿房屋的产权归原房屋承租人。

  (二)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人同意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按照本方案规定计算的货币补偿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征收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余款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公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人与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异地房屋补偿。补偿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订协议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组织实施。

  (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权属证书交房屋征收承办单位,由房屋征收承办单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不能提交原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并将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予以公告作废。

  (三)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遗产等纠纷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利益人在房屋征收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全部利益人共同提出申请,提存征收补偿利益,先行征收(拆除),然后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协商意见分配补偿利益,相关利益人不能共同申请的,按照本条头部款处理。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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