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招商引资项目
青岛西海岸新区招商引资项目 推进管理暂行办法 青西新管办发〔2015〕4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招商项目质量,加快项目建设速度,提高土地利用效 率,加快新区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通过招商引资行为或通过招投标落 户新区的社会类投资项目(不含住宅地产项目)。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坚持明确责任、突出节点、加强督办、提高 时效的原则。 第二章 准入选址 第四条 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入驻准入评审制度。凡新引进申请建设用地的项 目、新增土地扩建的项目以及特许经营项目,须纳入准入评审程序。 第五条 准入评审及选址由区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区领导小组”) 和各大功能区按照《关于加强招商资源统筹和投资促进工作的 意见》(青西新发〔2015〕1 号)要求办理。区领导小组统筹全区项目布局,原 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项目准入评审及选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拟 落户各大功能区启动区(转型区)内的项目,由各大功能区自行组织评审,评审 通过的项目结果应于会后 2 个工作日内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通过准入评审并明确选址的项目,6 个月内无明显进展的,不再保 留项目用地选址;同一选址有多个项目申请的,优先保证质量高、进展快的项目。 第七条 为提高引进项目成功率,各招商责任单位对引进项目质量严格把关, 充分论证。有关投资协议要需明确项目注册、开工、竣工、投产时间节点、投资 规模及投资强度、经济社会贡献、扶持政策和扶持节点、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 土地供给 第八条 建立招商引资项目用地联合审查制度。通过区领导小组及大功能区 准入评审的项目,纳入供地计划。用地指标安排方案由区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发 改局、投资促进办等单位提出,报区政府批准。用地指标优先保证区级以上重点 项目。 第九条 土地征收工作由区国土资源房管局牵头,大功能区、镇(街道)、 相 关部门按照《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青黄政发〔2014〕36 号) 规定,分工负责,地面附着物清理工作由镇(街道)负责,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 确保不影响土地报批、出让、项目进场工作。 地面附着物清理原则上应在补偿 款拨付到位后,30 个工作日内清理完毕。由区国土房管局列出需清理地面附着 物的项目明细、时间安排、责任单位等内容,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第十条 区国土资源房管局应在供地材料齐全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 方案报区政府或土审委研究,并在方案批复后 5 个工作日内发布土地出让公告。 第十一条 土地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应当先与土地所在大功能区 或镇(街道)、 项目引进单位、区国土资源房管局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对土地 投资强度、达产时间、利用条件、土地产出、实缴税收等条款和指标进行约定, 并明确违约责任。履约监管协议书内容及相关条款列入招拍挂出让文件、土地出 让合同。 第十二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实行分期供地、弹性供地。当期投资密度及容 积率等达到约定条件后方可申请下一期用地。土地规划预留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36 个月。 第十三条 区国土资源房管局要会同城市综合执法局健全完善项目用地动 态监管系统,对已批项目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程动态跟踪检查,全方位 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项目因自身原因造成动工延迟的,对闲置土地依法 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 第四章 开工投产 第十四条 一般项目应于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 3 个月内向规划、 建设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建筑施工许可等手续,12 个月内开工建设,24 个 月内竣工投产。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区国土资源房管局、规划分局、 项目引进单位、大功能区、属地镇(街道)应及时告知、督促项目方按照前款规 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审批“一口式”受理、“ 一 站式”服务,行政审批网 上办理、信息共享,实现跨部门协同审批,缩短审批时限。项目审批要按照《青 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社会投资领域网上行政审批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青 黄发改〔2015〕33 号)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办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由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受理,按照《关于 印发青岛市黄岛区社会投资类项目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西 新管办发〔2014〕26 号)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五章 责任主体 第十七条 招商部门引进的项目,招商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落地(签订土地出 让合同)前的推进工作,落地后的项目推进工作主要由各大功能区、镇(街道) 负责。招商部门应做好项目落地后跟踪协调服务工作。 大功能区引进落户其启 动区(转型区)内的项目,由其全程负责项目推进;引进拟落户其他区域的项目, 由区直招商部门或拟落户地的大功能区、镇(街道)负责推进。 承担招商引资工作的镇(街道)引进落户其属地范围内、大功能区启动区(转 型区)外的项目,由镇(街道)负责项目推进;引进拟落户其他区域的项目,由 区直招商部门或拟落户地的大功能区、镇(街道)负责推进。不承担招商引资工 作的镇(街道)的招商引资工作,由相应的大功能区或对口招商服务的区直专业 招商部门负责,镇(街道)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区领导小组和大功能区负责项目评审准入、确址及扶持政策确定工作;各行 业、产业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业、产业领域招商引资工作和项目统筹推进工作。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投资促进办)负责统筹全区土地资源、统筹项目选址 及项目落地前综合协调推进工作。 区园区统筹办负责大功能区启动区(转型区)内产业项目落地后的综合协调 推进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大功能区启动区(转型区)外产业项目落地后的综合协调推进 工作。 区国土资源房管局牵头制定用地指标安排方案,负责组织开展土地征用、地 面附着物补偿、土地出让及批后监管等工作。 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负责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 其他各部门依本部门职责范围开展项目推进服务保障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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