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胶南市海滨工业园
胶南市海滨工业园是胶南市委、市政府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推进以工业化为重点的“三化”进程,于2000年4月高起点、高标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它位于胶南市区南部,北起风河,南至滨海大道,东至黄海岸线,西至市区西外环路,总面积27.9平方公里。园区以工业区为主进行功能区域划分,分为工业区、生活居住区和公益服务区。
园区交通十分便利,距青岛前湾港仅20公里,距青岛机场70公里,北距胶州火车站40公里,东距青银高速公路40公里,“同三”高速路、204国道穿越其中,并于园区道路相接,构成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
园区基础设施完备,现已完成基础设施投入6亿元,目前已开通道路18条,总长51公里,其中硬化道路12条,总长32公里;铺设雨污、供水管线千伏变电站各1座,架设10千伏工业园专线平方公里。园区绿化面积达到70万平方米,12平方公里起步区已实现“七通一平”。
鼓励国内外客商进行包片开发,建设园中园。凡2000年内进园区进行包片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享受当年优惠价格;允许开发商进行土地转让,其转让收益归开发商所有。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两年内开发面积达不到60%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园内入驻项目企业所得税,先按国家规定以沿海开放地区24%的税率标准予以征收,其高于国家 级开发区15%税率的差额部分,在年底由市财政等额奖励企业,使入园企业享有国家 级开发区同等的优惠政策。
到园内兴办的内、外资项目,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包括增值税的25%),在2年内由市财政等额奖励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企业。
入驻园内的生产性企业,新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恢复征收后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5年内等额奖励企业。
自2000年开始,5年内入驻园区的企业免收河道维修基金;供配电贴费可缓期2年缴纳。
入驻园内的企业,其工程建设监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招标投标管理费、城市规划管理费,5年内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按50%收取。
四、 对牵线搭桥引荐项目到我市的有功人员,由项目受益单位按项目当年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
五、 鼓励市内外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到园区内进行道路、供排水设施建设,由市财政承诺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贴息3-5年。
六、 鼓励市内外客商到园区内进行通用厂房建设,享受与到园区内兴办项目等同等的优惠政策。
七、 凡进入园区的企业,从前期立项、审批、规划、建设到后期生产经营管理,由管委会实行一条龙跟踪服务;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一个窗口政策,实行收费登记制,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进入园内企业收费,园内企业可委托管委会代理缴纳有关费用。
八、 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所得税,生产性外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免二减三政策外,所得税率按15%执行,与24%税率差额部分的9%,由市财政年底等额奖励给企业;
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的25%)第 一、二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水增容费为570元/(立方米*日),2000年入驻全免,2001年免80%,依次类推;
电增容费450元/(KVA),可缓期两年缴纳;
城市建设配套费标准为:按新征土地面积计,每平方米80元,2000年入驻全免,2001年免80%,依次类推;
河道维修基金收取标准为:销售收入的0.1%,五年内全部免收;
工程招标投标费标准:招标单位万分之5.5,中标单位万分之3.5;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7元,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为:工程造价500万以下的2.5%、500-1000万的2.5-2.5%、1000-5000万的1.4-2%、5000-10000万的1.2-1.4%、10000-50000万的0.8-1.2%。上述各项费用五年内入驻只缴纳50%;
房产税标准为:房屋造价70%部分的1.2%。五年内等额奖励给企业;
土地使用税,外资企业为土地使用费,标准为:胶南市区为3-5元(年*平方米),乡镇为1-3元/(年*平方米)。五年内等额奖励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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