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明年起出租房屋不办登记备案 将被处罚款
记者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租赁管理中心获悉,今年我市已办理租赁备案4415户,从明年起,凡出租房屋不办理备案的,将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新规,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按照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按照住建部的要求,各地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二)承租人的姓名 (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违反备案规定的,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据市有关部门介绍,市房屋租赁中心今年 9-11月份共办理登记备案 4415户,面积 177.24万平方米,合同租金46.87亿元。办理 登 记 备 案 量 同 比 增 长 166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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