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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统一公开招租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资〔2019〕14号)

admin1年前 (2024-09-27)青岛产业信息435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对《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统一公开招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以下统称招租单位)占有使用的闲置房屋公开招租行为。

  第三条 房屋出租不得影响招租单位正常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对于教育、科研等单位房屋出租,应当严格限定承租用途,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

  第四条 招租单位对外出租房屋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房屋不得对外出租。

  第五条 招租单位下列房屋事项,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

  以上权限范围之外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核权限不得下放。

  第六条 招租单位对外出租房屋,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核手续,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实行统一公开招租。存在下列情况,经批准后可采用协议出租方式,租金不得低于中介机构评估价:

  (一)首次经公开招租产生承租对象,承租对象稳定、按时缴纳房租且对房屋装修投入较大的;

  (二)原承租对象为学校、医院等涉及较多公众利益的公益性单位、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密切相关的服务性单位或国有企业等不涉及国有权益流失的;

  第七条 招租单位房屋租金收入应当按照《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办法》(青财综〔2015〕2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招租单位房屋统一公开招租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 市直主管部门、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青岛产权交易所等部门共同参与。

  市财政局、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权限范围内招租单位房屋公开招租的日常工作,以及公开招租房屋信息的统计、租金收入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中,房屋确权在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应当经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同意。

  青岛产权交易所负责提供公开招租平台服务,统一发布招租信息、组织公开竞价,公告公示招租结果等。

  (四)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按租赁协议约定向承租人交付出租房屋使用权和收取租金,依法缴纳税金,及时将纳税后的租金收入净额全额上缴财政;

  (五)监督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装修和改造,加强出租房屋用途和日常使用的管理。

  第十条 招租单位房屋统一公开招租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公开竞价招租,是指招租单位出租房屋,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承租人时,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竞得的租赁行为。意向承租人只有一个的,承租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价。

  首次公开招租失败的,招租单位要认真分析原因,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主动作为,避免资产的闲置浪费。经审核部门批准,可在不低于评估价90%的范围内,组织再次招租。对于连续两次降价后公开招租失败的,各单位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寻找承租方,由此产生的意向承租价格不低于前期挂牌价格时,可以直接成交;低于前期挂牌价格时,以意向承租价格为底价再次到青岛市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招租。

  房屋出租申请经批准后,因故无法执行的,招租单位应当及时说明情况,并报出租审核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房屋租金中介机构评估制度,由房屋出租审核部门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招租单位申请出租的房屋租金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确定出租底价的参考依据,评估费用原则上“谁委托,谁付费”,委托部门确有困难的,可由招租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招租单位公开招租房屋租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房屋租期超过3年的,每满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

  第十三条 招租单位房屋公开招租,应根据《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公开招租操作规程》(见附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招租单位对拟公开招租房屋的地点、面积、出租期限、拟出租价格、承租条件等事项,必须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于公开招租前在单位内部公示一周。

  第十五条 招租单位可以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对承租方确有特殊需要的,需经出租审核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出租合同或协议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出,按规定程序和审核权限报批。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可按规定程序行使优先承租权。

  第十七条 为鼓励行政事业单位盘活现有闲置房屋资产,加强对房屋资产的维护管理,最大限度提高闲置资产的使用效益,对单位上缴的房屋出租净收入,可通过预算安排的形式适当补充单位房产维护等经费。

  第十八条 对符合房屋公开招租规定未进行公开招租或公开招租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的行政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责成责任单位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由市财政局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其他资产宜实行公开对外招租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人防坑道工程、创业产业园、教育实训基地等特殊用途房屋资产不宜实行公开招租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市级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及大型设备等出租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招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原《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统一公开招租管理办法》(青财资〔2015〕9号)同时废止。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公开招租行为,明确房屋公开招租流程,根据《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统一公开招租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招租单位)招租房屋,由招租单位集体研究后(确权在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名下的,需经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同意),按审批权限以正式公文形式报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审批。

  房屋招租事项获准后,招租单位统一以《房屋公开招租信息披露申请书》委托青岛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青交所”)向社会公开招租。招租单位应向青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招租单位向青交所提交的拟发布公告的有关内容以《房屋公开招租信息披露申请书》为准:

  (一)招租公告期间,招租单位、青交所根据意向承租人的请求,可以组织意向承租人对招租房屋进行实地踏勘。

  (二)意向承租人应在招租公告期内到青交所报名,由青交所对征集的意向承租人进行登记管理。

  (一)网络竞价由青交所组织,意向承租人领取《网络竞价须知》和《网络竞价通知单》,办理竞价登记手续。

  (二)意向承租人依据《网络竞价须知》规定的竞价时间,通过互联网登录青交所网络竞价系统进行报价。

  (三)确定承租人。经网络竞价公开竞价,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租金高于底价且报价最高的意向承租人为承租人。

  (五)承租人确定后,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作为租金的一部分转为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招租单位和承租人原则上应在竞价结束后一个周内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房屋出租信息、上传《房屋租赁协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租赁协议签订生效后,首期租金由产权交易所交付招租单位。招租单位按规定缴纳税款后,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将出租净收入依法上缴财政。

  具体流程为:确定承租方-青交所出具《房屋租赁承租付款通知书》-承租方缴纳首期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到青交所账户-青交所出具《承租资格确认通知书》-招租单位与承租方签订合同并交付房屋-青交所确认合同签署完成-青交所支付租金给招租单位-招租单位给承租方开具发票-招租单位缴纳税款-招租单位上缴出租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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