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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发挥土地规划要素保障作用促进项目落地的通知

admin9个月前 (09-27)青岛产业信息19

  针对今年一季度我市投资运行及“项目落地年”工作通报反映部分建设项目“土地指标不足、无法办理规划”问题,为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城市发展由外延扩张式向内涵提升式转变,充分发挥土地规划要素保障作用,确保真实、优质的项目招引、落地、开工、建设,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项目落地年”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为保障我市近期省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项目落地建设,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服务“六稳”“六保”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9号)要求,相关区、市要统筹考虑近期项目用地需求,灵活运用政策措施,抓紧编制符合“一规”的一致性调整方案,尽快按程序报批,保障项目顺利落地。

  (一)精准把控调整项目范围。区、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体现“要素跟着项目走”原则,提前征求发改、招商、科技、交通等部门意见,汇总梳理近期省重点项目及民生工程项目,按照政策要求精准把控项目范围。省级重点项目纳入2019年以来的省级项目清单;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教育、公共卫生、乡村振兴等民生工程可将支撑性文件作为依据。其中乡村振兴项目主要为改善人居环境的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经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市政府认定后,可列入乡村振兴项目库。

  (二)做好与在编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在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四个不突破管控要求的前提下,要科学安排近期建设项目空间布局,提前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三条控制线划定成果校核,引导各类项目(区域性基础设施、乡村振兴项目除外)选址布局在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范围内,切实做好与在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

  (三)落实补充耕地方案。安排建设项目要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可依据三调成果核实占用耕地情况,按照以补定占的原则,明确占用耕地规模,在工程恢复地类中落实补充耕地位置,并在国土空间规划成果中落实。

  (四)优化审查报批程序。对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规划调整方案,经批前公示征求公众意见、依法组织听证和相关专家论证程序后,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政府审批,土地规划报原批准机关的同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批。相关区、市要对方案等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并提前做好批前公告、听证等准备及组织工作,调整方案于5月中旬前报市局审查。调整方案获批后,通过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由市局端口上传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备案。

  为服务真实有效项目落地,各区、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提请区、市政府召集发改、招商、生态环境、住建等相关部门做好项目联合审查。使用计划指标的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用地标准符合《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并具备项目可研(核准)报告或说明书及环评、能评、安评等手续,投资主体的投资计划、资金落实要真实可靠,确保新上项目质量和及时开工建设。

  (一)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国家明确2021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测算规则前,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预支2021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通知》要求,各区、市可以预支计划指标,预支数量控制在2020年使用计划指标的50%以内(全市约1.3万亩),用于符合拿地条件、急需开工的省市重大项目、民生项目、基础设施等项目用地。

  (二)继续强化挖潜指标使用。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符合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未批先建项目,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的有关规定,继续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挖潜指标。

  (三)进一步完善“增存挂钩”机制。2021年继续以处置存量土地数量作为核定计划指标的依据,按照上级下达的存量土地处置任务和核算指标系数,计算我市完成任务所产生的指标,市级继续统筹总量20%的指标用于急需用地高质量发展项目和乡村振兴项目。进一步优化指标分配方式,以4月1日全市2015-2019年加权平均供地率(80%)为基准供地率,凡是未达到基准供地率的,暂不予以奖励10%计划指标(按照国家要求,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在核算计划指标基础上再奖励10%);到10月31日,供地率仍未到基准供地率的,按基准供地率和区、市供地率的差额相应扣减奖励的计划指标。对扣减结余的计划指标,用于奖励供地率达到基准供地率的区、市。市级统筹的20%计划指标也不再向未达到基准供地率的区、市倾斜。

  按照自然资源部以三调现状建设用地规模为基数开展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并体现内涵集约发展的要求,对已批准农转用征收方案并已完成征收补偿的批而未供土地,可认定为存量建设用地;对已批准农转用征收方案但尚未完成征收补偿的批而未供土地,或将撤销批文,恢复原有土地的功能属性及原地类。我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基数较大,按照自然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增存挂钩”(消化处置存量资源产生增量指标)的分配新机制,通过消化处置上述存量资源可有效缓解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矛盾,但也面临撤销批文、浪费资源、资金的巨大风险。各区、市要切实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力度,力争产生更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各类项目顺利落地;因撤销批文等政策调整而产生的新增建设用有偿使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损失,由区、市承担。

  (一)强化“以地招商”。对具备供地条件的批而未供土地,各区、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按照下发的招商地图,及时与发改、招商等部门沟通衔接,主动服务,落实“能用存量不用新增”原则,引导企业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大力实施“以地招商”。对于此类用地,要列出供地台账和时间表,确保12月31日前处置完成80%以上。

  (二)迅速调整规划。对规划原因暂时无法供应、开工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属市、区(市)两级调整权限的,要于6月30日前依法按程序完成规划调整,8月31日前完成供地开工;属省级以上调整权限的(如涉及风景名胜区、海岸线等),要提前做好供地准备工作,相关规划调整后,立即实施供地开工。

  (三)分类施策加快处置。对未完成拆迁、未达到净地条件或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形成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要逐一函告镇街政府,加快拆迁改造进度,尽快完善配套设施,限期达到供地和开工条件,对局部已达到供地条件的项目,可实施分期供地;对已批未供已建设的批而未供土地,因企业拖延拿地或不配合办理用地手续,要逐一发函,告知法律后果,限期办理供地手续;对实际已开发建设,因未及时上传开工证明形成的涉嫌闲置土地,要于5月20日前将施工许可证明和现场照片上传系统进行销号。

  (四)多措并举倒逼处置。各区、市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对接财政税务部门,对闲置土地涉及的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梳理,限定时间进行追缴,对无缴付能力的闲置项目,可采取政府收回、收购方式进行处置。要将闲置土地项目清单与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协商相关部门在受理涉及闲置土地项目股权变更申请时,由多部门联合核实项目履约情况,对因企业履约不到位形成闲置土地的,不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一)深化“项目管家”服务。全面实行“项目管家”制度,原则上为每个重点项目确定一个项目管家,通过信息共享、提前谋划、规划引领、土地保障、服务跟上,实现“拿地即开工”。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项目管家”同步介入,对招商策划方案尤其是拟选址用地进行规划比对,确保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落地。要引导项目优先利用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等存量资源。要将地籍调查、规划审查等环节压缩在用地单位确定和土地手续办理档期中,“项目管家”利用不可或缺的外部刚性时间指导完成规划建筑方案的编制。

  (二)简化审批手续。切实落实土地前置要件放宽政策。不动产权证、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预审意见等有关材料均可作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地证明文件。实行承诺许可、图证分离、模拟审批等方式,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推进项目“拿地即开工”。

  (三)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推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同步办理,进一步压缩批环节和审批时限。深化“多审合一”“多测合一”“成果共享”,实行方案联审,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效率。

  (一)加大协同联动。各区、市要及时梳理项目落地中土地预审、农转用征收报批、“两规”一致性处理、成片开发等问题,对于需要市级以上层面协调解决的,及时提报,确保信息畅通。进一步完善区、局联席会议机制,根据提报问题情况及时召开区局联席会议,现场解决制约区、市项目推进的土地、规划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各派出分局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头部责任人”职责,对辖区内项目落地土地规划工作要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有力有序推进项目落地建设。要强化项目责任制,明确每个项目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时间节点,形成闭环的责任体系和责任链条。

  (三)主动对接服务。提前介入项目招商洽谈,及时提供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咨询服务并辅助进行落地论证,为项目顺利落地实施创造条件。主动与发改、招商、住建、交通、镇(街)等部门沟通对接,提前掌握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信息,建立项目信息台帐,经常深入项目现场实地查看,实时掌握项目进展,研究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推动项目顺利落地建设。

  (四)加强决策支持和推广。加强对项目推进过程中规划选址、土地指标使用、土地规划手续办理等情况的分析研判,从要素保障是否及时有效、审批是否便捷高效、服务招商引资是否精准得当等方面入手,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为全市项目落地、开工、建设提供决策参考。及时总结、宣传、推广推动项目落地的经验、做法,发挥示范效应,展现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成效。

  链接:政策解读: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发挥土地规划要素保障作用促进项目落地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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