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doc
各区(市)人民政府、西海岸新区管委、高新区管委、保税港 区管委、省级以上经 济园区管委,市直各专业招商团队有关部 门: 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根据《青岛市加快实施现代产 业精准招商 行动计划》(青政字[2017]51 号)、《青岛市实施现 代产业精准招商 政策措施》(青招促字[2017]2 号)精神,现将 《青岛市促进总部经 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 结合本区市、部门实际认真
根据《青岛市加快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行动计划》(青 政字]2017: 51
号)、《青岛市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 施》(青招促字]2017: 2 号)精神,
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 展,提升产业结构升级,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我市总部经
济规模效应,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下、1 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 1000 万元一次性补助,20 亿元 以下、10 亿元以上
的,给予不高于 2000 万元一次性补助,20 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 4000 万元一次性
补助。以上补助资金 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不高于其三年地
自认定之日起按照认定后头部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 50%合予补助,后两年
(三)对我市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 500 强” “中国 500
件企业” “山东 100 强”的,分别给予 1000 万元、300 万元、
2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500 亿元、100 亿元、50 亿元、30 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经营 者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 励。
元、10 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分别给予引进企业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五) 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落户的总部企业自认定 之日起,由所在区市给予提***办公、 营业用房支持或对其自建、 购置、租赁办公、 营业用房的给予蕞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持。 二、 扶持对象 经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商务局)认定
的总部企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和 管理办法》(见附件 1)规定。
4?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公司完税证明或现驻地国税、 地税部门出具的公
6?申请购置、租赁办公用房补助的,提***按市国土、房产 交易登记有关规定办
7. 企业总投资认定需企业提***银行进账单、设备、土地、 厂房有关合同、******
8.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履行基本 职能的授权文件和对
拟任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以 及管理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企业
或分支机构名单和 基本情况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 被
授权提***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 分配、纳税、业务收入占
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其中, 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
国境内(跨省 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他地区或我国其 他地区
记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 5 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青岛市,不改 变在青岛市的纳税义
4. 公示 市商务局根据复审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在市商务局政务 网站公示 5 个工作 日。
部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的,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按《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
单 制度办法》将违规行为列入负面清单,取消项目单位五年内专 项资金申报资格。
施情况,推进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做 好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四)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财务、会计
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 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
地址迁离青岛市,不改变其在青岛市的纳税义务。经认定的总 部企业,方可享受促进
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 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和功能型总
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 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
统筹***应链配置、科 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
(二)功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青岛 市注册成立,主要承 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研发、物流、 采购、营销、结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 支持型共享服务职 能的企业。
第六条 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 总部企业投资主体、 经 济性质不限。新设
(一) 在青岛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 核算且在青岛市汇 总纳税,依法诚信经营;
其中,原则上有 1 家在青岛市以外并在我市纳税纳统,其营业 收入占总部企业营业收
(四) 上一年度入选“财富 500 强”企业的中国总部,或 者在华区域总部;
(十)金融业总部企业认定政策按《关于印发 促进青岛 市财富管理金融综
职能且对其负有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在青 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
企业 100 强,中国连锁企业 100 强上榜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在 青岛设立的功能型总
第十三条 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型业态的企业,或者不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但
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 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
(一)报送材料。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需向所在区(市) 总部经济主管部门 提交以下材料:
2. 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 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年度报告;
4. 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 企业上年度的完税证
明,申请新设立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税 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完税证明;
5. 控股投资或被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并附企业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6.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综合型总部或功能型总部及 履行有关职能的说
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 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
构、职能分配、纳税 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其中,如果拟
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省区域) 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
上述材料中,除 1、6 项需收原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 计报告均收复印件、
见。市商务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综合提出复审意 见。复审可根据企业具
计划》 (青政字]2017] 51 号)、《青岛市 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
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 骗手段的,经查证属
实,不予认定,五年内不得再申请总部企 业认定。对骗取、挪用、截留总部企业奖励
补助资金等违法、 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
(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和市商务局申 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
总部企业资格, 停止享受相关政策;依然符合条件的,重新核算享受相关政策。
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区 (市) 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及市商务局,由市商务
第十九条 各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每年对已认定的总 部企业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情况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汇总复 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复核所需材料每年由市
第二十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按要求向各区(市) 总部经济主管部门
和市商务局报送本企业复核资料,进行年度 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
鼓励政策。经复核不 合格的,或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
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已享 受奖励政策的,责令退
回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理。
第二十一条总部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 政府部门做好调查、 统计等工作。
实缴注册资本 万兀,申请补助资金 万兀。头部年申请补助 资金 万兀,第二年申请补 助资金 万兀,第三年申请补助资 金 万兀。
□世界 500 强 □中国企业 500 强 □中国软件 100 强 □国 家规划布局内重
请扶持政策提交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内不迁离青岛市,不改变在青岛市的纳税纳统义务。如有违约, 将全额退还青岛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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