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doc
各区(市)人民政府、西海岸新区管委、高新区管委、保税港 区管委、省级以上经 济园区管委,市直各专业招商团队有关部 门: 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根据《青岛市加快实施现代产 业精准招商 行动计划》(青政字[2017]51 号)、《青岛市实施现 代产业精准招商 政策措施》(青招促字[2017]2 号)精神,现将 《青岛市促进总部经 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 结合本区市、部门实际认真
根据《青岛市加快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行动计划》(青 政字]2017: 51
号)、《青岛市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 施》(青招促字]2017: 2 号)精神,
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 展,提升产业结构升级,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我市总部经
济规模效应,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下、1 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 1000 万元一次性补助,20 亿元 以下、10 亿元以上
的,给予不高于 2000 万元一次性补助,20 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 4000 万元一次性
补助。以上补助资金 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不高于其三年地
自认定之日起按照认定后头部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 50%合予补助,后两年
(三)对我市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 500 强” “中国 500
件企业” “山东 100 强”的,分别给予 1000 万元、300 万元、
2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500 亿元、100 亿元、50 亿元、30 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经营 者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 励。
元、10 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分别给予引进企业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五) 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落户的总部企业自认定 之日起,由所在区市给予提供办公、 营业用房支持或对其自建、 购置、租赁办公、 营业用房的给予蕞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持。 二、 扶持对象 经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商务局)认定
的总部企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和 管理办法》(见附件 1)规定。
4?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公司完税证明或现驻地国税、 地税部门出具的公
6?申请购置、租赁办公用房补助的,提供按市国土、房产 交易登记有关规定办
7. 企业总投资认定需企业提供银行进账单、设备、土地、 厂房有关合同、发票
8.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履行基本 职能的授权文件和对
拟任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以 及管理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企业
或分支机构名单和 基本情况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 被
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 分配、纳税、业务收入占
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其中, 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
国境内(跨省 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他地区或我国其 他地区
记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 5 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青岛市,不改 变在青岛市的纳税义
4. 公示 市商务局根据复审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在市商务局政务 网站公示 5 个工作 日。
部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的,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按《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
单 制度办法》将违规行为列入负面清单,取消项目单位五年内专 项资金申报资格。
施情况,推进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做 好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四)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财务、会计
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 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
地址迁离青岛市,不改变其在青岛市的纳税义务。经认定的总 部企业,方可享受促进
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 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和功能型总
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 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
统筹供应链配置、科 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
(二)功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青岛 市注册成立,主要承 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 采购、营销、结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 支持型共享服务职 能的企业。
第六条 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 总部企业投资主体、 经 济性质不限。新设
(一) 在青岛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 核算且在青岛市汇 总纳税,依法诚信经营;
其中,原则上有 1 家在青岛市以外并在我市纳税纳统,其营业 收入占总部企业营业收
(四) 上一年度入选“财富 500 强”企业的中国总部,或 者在华区域总部;
(十)金融业总部企业认定政策按《关于印发 促进青岛 市财富管理金融综
职能且对其负有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在青 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
企业 100 强,中国连锁企业 100 强上榜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在 青岛设立的功能型总
第十三条 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型业态的企业,或者不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但
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 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
(一)报送材料。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需向所在区(市) 总部经济主管部门 提交以下材料:
2. 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 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年度报告;
4. 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 企业上年度的完税证
明,申请新设立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供税 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完税证明;
5. 控股投资或被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并附企业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6.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综合型总部或功能型总部及 履行有关职能的说
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 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
构、职能分配、纳税 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其中,如果拟
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省区域) 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
上述材料中,除 1、6 项需收原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 计报告均收复印件、
见。市商务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综合提出复审意 见。复审可根据企业具
计划》 (青政字]2017] 51 号)、《青岛市 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
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 骗手段的,经查证属
实,不予认定,五年内不得再申请总部企 业认定。对骗取、挪用、截留总部企业奖励
补助资金等违法、 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
(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和市商务局申 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
总部企业资格, 停止享受相关政策;依然符合条件的,重新核算享受相关政策。
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区 (市) 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及市商务局,由市商务
第十九条 各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每年对已认定的总 部企业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情况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汇总复 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复核所需材料每年由市
第二十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按要求向各区(市) 总部经济主管部门
和市商务局报送本企业复核资料,进行年度 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
鼓励政策。经复核不 合格的,或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
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已享 受奖励政策的,责令退
回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理。
第二十一条总部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 政府部门做好调查、 统计等工作。
实缴注册资本 万兀,申请补助资金 万兀。头部年申请补助 资金 万兀,第二年申请补 助资金 万兀,第三年申请补助资 金 万兀。
□世界 500 强 □中国企业 500 强 □中国软件 100 强 □国 家规划布局内重
请扶持政策提交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内不迁离青岛市,不改变在青岛市的纳税纳统义务。如有违约, 将全额退还青岛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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