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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升级的通知

admin2年前 (2024-09-27)青岛产业信息83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战略,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升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鼓励在工业用地上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创新型产业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本通知所称创新型产业是指“互联网+”、电子商务、文化创意、信息软件、节能环保、现代物流等具有显著创新、创意特征,以及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以产品研发、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为主的产业,或者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先导,以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模式创新为内核并相互融合的各类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型产业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和规划出台产业指导目录。

  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开展全市总体产业规划战略研究,确定与青岛发展目标相匹配的用地结构、产业布局、发展规模和转型方向,调整完善工业用地布局,明确重点转型区域、总体规模及其盘活方向、开发时序等。各区(市)政府要按照市级产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编制本辖区存量工业用地转型规划,科学划定整体转型区域,明确分散布局的工业企业转型要求,并对具体产业门类布局相应作出引导性安排。

  各区(市)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全市总体产业规划战略研究和本区(市)转型规划,会同市规划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或修编涉及转型升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按照国土资源部等6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加强区域产业布局和城市设计研究,引导创新型产业集聚发展,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配套,推动功能混合和产城融合。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和各区(市)政府要根据区域内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宗地和项目情况确定审批时序,分期分批推进存量土地转型手续办理。按照转型升级后的项目类型和土地用途,可分为以下3种类型办理转型升级用地手续:

  (一)原工业企业通过改建、扩建、新建等方式进行产业升级改造的,仍保留工业用途不变,不需另行补交地价。

  (二)原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市发展改革委产业指导目录中确定的创新型产业项目的,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新设立为“创新型产业用地”,继续实行按工业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暂不补交地价。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土地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三)利用存量房产转型升级为支持产业发展、促进产城融合的生产性服务、体育、文化、旅游、养老、商服等服务业的,土地用途和权利人可暂不变更,如需增加容积率或拆除重建的,以协议方式办理。

  (一)符合转型升级条件的意向转型升级单位要制定转型升级方案,作出转型升级承诺,向所在区(市)政府提出转型升级申请。各区(市)政府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项目出具核准转型升级意见书,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备案。

  (二)转型升级单位将已备案的转型升级项目报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用地性质及开发强度等要求。

  (三)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后,转型升级单位将转型升级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审批。国土资源部门报有批准权限的市或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与用地单位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签订变更协议,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土地用途变更、过渡期政策等内容。

  (四)上述工作完成后,转型升级单位可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许可手续,并按照相关流程办理环评等开工建设手续。

  (五)转型升级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转型升级单位可持相关规划、建设、土地资料、新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工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各区(市)应将企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统筹用于本区域转型升级发展相关支出,具体资金支持政策由各区(市)政府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要进一步减少存量工业用地转型相关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调动企业转型升级的积极性。对于转型升级的建设项目,仅对增量建筑部分征收配套费。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转型升级用地的监管,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对升级为创新型产业用地的,各区(市)政府要对项目经营方向进行监管,经核查不符合过渡期支持政策的,应及时终止政策执行,对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依法依约追究责任。对项目建设和竣工投产等方面达不到约定要求的转型升级单位,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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