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0-20青岛高新区鼓励中介招商奖励办法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鼓励社会中介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头部条为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青岛高新区)招商引资、招商选资工 作效能,推动青岛高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及相关要求
第二条奖励对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介绍、推荐并帮助沟通、促成境内外企业落户青 岛高新区胶州湾北部园区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项目要求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须符合青岛高新区的产业规划和发展要求,并通过 项目入园联审(房地产项目除外)。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工业项目(指在区内购买土地或租赁厂房的项目)。如属生产性高 新技术项目,按实收资本的 5‰予以奖励;如属世界 500 强、国内 100 强 独资或控股企业、国家 863 计划项目、国家 973 计划项目及院士项目,按 实收资本的 7‰予以奖励。世界 500 强企业的识别,以《财富》杂志中文
版蕞近三年发布的名单为准。国内 100 强企业的识别,以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上年度发布的名单为准。
2、总部经济项目。对引进的跨国公司总部、符合条件的中央直属企 业、全国 500 强和民营 50 强企业在高新区设立地区总部的,经认定后(认 定标准从《青岛高新区鼓励引进服务业项目暂行规定》),按实收资本的 7‰ 予以奖励。
3、服务业项目。对引进生产性服务业法人项目的,按实收资本的 5‰ 予以奖励;对引进生活性服务业法人项目的,按实收资本的 3‰予以奖励。
4、研发机构类项目。对引进研发机构类项目的,按实收资本的 7‰予 以奖励(研发机构的认定从《青岛高新区鼓励引进研发机构项目暂行规 定》)。
5、若引进世界 500 强独资或控股的高新技术项目,且注册资金超过 2 千万美元或 1.5 亿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嘉奖 100 万元;注册资金超过 1 亿 美元或 7 亿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嘉奖 400 万元。若引进其他对高新区具有 特殊意义的项目,经管委研究同意,可以一事一议,酌情加计奖励。若引 进需高新区给予资金扶持的项目,视情酌减奖励。
第五条 发放时限和程序 1、项目注册资金到位后可申请发放奖励。奖励基数按申请当期到位 的实收资本计算。项目开工建设两个月后,可发放应奖励金额的 50%。租 赁或购买厂房的,开工时间从设备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新建厂房的,开 工时间从打桩完成之日起计算。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六个月后,发放应奖励 额的余额部分。对服务业项目,自纳税之日起三个月后(纳税以营业税纳 税凭证为准),全额发放奖励。 2、促成企业落户高新区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填写《青岛高新区招商 引资奖励申请表》(见附件),向财政局申报,由财政局会同投资促进局按 各自职能审核,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报经管委批准并经公示无异议 后,将资金拨付单位或个人。具体兑现细则由财政局会同投资促进局另行
3、促成企业落户高新区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在投资促进局登记项目
信息。若同一个项目先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参与介绍,则以
投资促进局记录的中介登记时间为准,只奖励给头部个单位或个人;若同
一个项目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参与介绍,则由介绍人自行
达成奖金分配协议后再予以发放,奖金总额不变。
奖励均以人民币形式支付,每半年认定一次。到位资金为外币的,按
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外币折算为人民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领取招商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2、购买土地或租用、购买生产经营场地的合同复印件,加盖引进企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加盖引进企业公章;
6、引进服务业项目的,需同时提交营业税纳税凭证。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注册资金系货币出资,以其他方式出资的不作 为奖金计算基数。
第九条 对成功引进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只根据项目首次注册资金给 予奖励,对引进项目的增资部分,不再予以奖励。
第十条 引进项目符合多条奖励标准的,按照符合标准的蕞高奖励标 准计算,不重复奖励。引进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上限为 1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在奖励申报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申领人领 奖资格,追回奖励款项。
第十二条 青岛高新区财政局从上述奖励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条款,若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 2009 年 x 月 x 日起实施。
引资者名称(签章)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租房协议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地址、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地址、号码: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 路 弄 号 室;房型规格 ;居住面积平方 米;
GB6017.1-2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 1 部分 2.室内附属设施: A :电器:电话 沐浴 空调 冰箱 彩电 洗衣机 微波炉 吊扇 音响 VCD B :家俱: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房屋租金:每月 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 支付,另付押金 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头部次付款计 元人民币;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 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 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 天; (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 内房租加价;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 议; 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 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五、其它说明: (如:入住时的水电煤字数。) 出租方: 承租方: 联系电线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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