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新规:新建厂房不得低于3层、工业楼宇可分割转让!
原标题:青岛出台新规:新建厂房不得低于3层 、工业楼宇可分割转让!
昨天,青岛市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
其中多项条款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
实行“以地招商”,引导项目优先利用
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高层厂房;
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工业楼宇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割转让
各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各类规划时,要主动征求市民与企业的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规划成果一经批准,要采取新闻发布、媒体发布、专题推介等形式予以广泛宣传、公布,让更多的市民、企业了解规划、参与规划,为市民置业、企业投资和招商引资提供支持,同时更加有效的监督规划实施。
在项目招商洽谈阶段,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提前介入,提供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咨询服务并进行选址,为项目顺利落地实施创造前期条件。引导项目优先利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实行“以地招商”。
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改造存量工业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确需新建的,应当选定集中连片、存量建设用地较多的区域,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建设多层厂房。新增工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应达到1.5以上,新建厂房一般不得低于3层,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有条件的,鼓励建设高层厂房。
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工业项目内部不安排集中绿地,绿地率一般不超过15%。多层标准厂房和高层厂房不加征土地价款。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权属清晰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产业集聚区、经济功能区等周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或与国有企业合作成立公司,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租赁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以租代售。坚决杜绝变相开发房地产或者建设小产权房。
在合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及含有工业用途的混合用地上兴建的用于工业生产、研发用途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割转让。
分割转让受让人须为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法人。不动产再次转让时,其不动产权证应满5年 (企业破产倒闭的除外)。经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房屋分割转让仍按照《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青岛市科技局关于依法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房屋分割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4〕38号)执行。
新型产业用地 (M0)主要是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配套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通过规划合理布局,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引导空间资源向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配置。
国家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平均投资强度不低于38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平均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
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增工业用地平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4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国家级开发区内投资额低于7000万、省级开发区内投资额低于5000万、其他工业集中区投资额低于3000万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提供新增建设用地,通过存量挖潜解决用地需求。对上述指标,将根据物价指数,每三年调整一次。
推进工业项目“亩产效益”评价改革
鼓励推进工业项目“亩产效益”评价改革,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主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单位用地税收、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为主的企业评价体系,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科学分档归类并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差别化用地、用能、排放、信贷等政策,严格奖惩机制,强化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推动资源要素向高产区域、高端产业、优质企业集聚,倒逼低端低质低效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小创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到,
后续还将围绕实行工业楼宇分割转让、
新型产业用地等内容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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