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企业“被经济纠纷”暗藏玄机
一座价值数千万元的合法企业厂房被抢占、被摧毁之后,警方为何仍然认定是经济纠纷?这背后到底隐藏着怎样的利益链条?
2010年9月4日凌晨,青岛城阳公司水产品加工厂遭遇不明身份人员暴力抢占,本刊于2010年11期刊发《青岛一企业遭遇抢劫报案,警方称是经济纠纷》一文对此事予以披露。但就在该文公开发表的11月1日夜晚,被抢的工厂已被野蛮摧毁,2000平米厂房被夷为平地,厂内机械设备惨遭破坏。
“就那么短短一个多小时的时间 ,近2000万元资产转眼间被化为乌有。”城阳公司年过七十的法人代表王吉义几近绝望地告诉《法人》记者:“建造该厂花费了我毕生心血,没想到就这样什么都没了。”
2010年11月1日夜晚,三台大型挖掘机在20多辆小轿车的护送下,乘着夜色悄悄来到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的青岛城阳侨宜贸易中心水产品加工厂(下称城阳公司)。伴随着挖掘机的一阵阵轰鸣,加工厂2000余平米房屋被夷为平地,厂内机械设备惨遭破坏。
据王吉义回忆,1日晚上9时30分 ,他突然接到一名村民的电话,说有三辆挖掘机正在自己的工厂里推房。王闻讯赶到现场后,发现工厂大门已经被20余辆轿车紧紧堵死,三辆大型挖掘机正在野蛮的推毁自己的厂房。他急忙掏出手机拨打110报警。听到警报声后,厂门口的20余辆轿车迅速载上挖掘机人员逃离,仓惶中挖掘机被丢在了现场。但加工厂300吨的冷藏室、食品加工车间以及锅炉房、配电室、办公室、制冷设备机房以及仓库等2000平米房屋已被推成了一片废墟。
王吉义介绍说,工厂自从9月4日凌晨被抢后,由于公安机关不立案处理,因此一直被不明身份的人占领着,城阳公司平日只能派员工在远处守望。事发时,工人正好回家吃饭,前后只离开了一个小时左右就出事了。当晚,接到报警的沙子口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一名没有来得及逃走的挖掘机驾驶员带离了现场。 不可思议的是,第二天沙子口派出所所长带领20余名民警来到现场,不是为了了解案情,而是领着挖掘机驾驶员以“挖掘机是雇用的”前来强行索要挖掘机。
王吉义说:“厂房被野蛮摧毁后,崂山分局对城阳公司的报案至今是连个‘说法’也没给。”
半个月多过去了,王吉义一家只能日夜守在现场,看护那几台遗留在现场的挖掘机,因为挖掘机成了目前他们寻找摧毁工厂者的唯一线索。
摧毁合法厂房何以被认定为“经济纠纷”
2010年11月5日,在遭遇抢劫的工厂再次惨遭摧毁后,崂山分局以“经济纠纷”为由,对王吉义9月4日控告的“厂房设备被抢案”向王吉义下发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11月15日,崂山分局以“该案无犯罪事实发生,不符合立案条件。”对王吉义的“刑事立案复议”作出“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
“工厂被抢劫一案,崂山分局以‘经济纠纷’不予立案,但拒不给我出具‘经济纠纷’的依据,致使我至今都不知和谁‘纠纷’了。”
2010年11月17日下午,《法人》记者到崂山分局了解情况。
崂山分局法制科齐科长说:“该厂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是山东华寓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华寓公司”)的,城阳公司却一直长期霸占着,华寓公司为了强行收回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因此发生‘纠纷’。”
崂山分局宣传科赵科长接着向记者出示一份青岛市崂山分局关于《企业遭遇抢劫报案,警方称是经济纠纷袖手旁观》有关情况的说明。
“这个说明我们已经在很多网上发了,你们应该已经看到了。”赵科长说。
记者在崂山分局的这份有关情况说明中看到,崂山分局对9月4日凌晨的案件做了如下描述:2010年9月3日5时37分,城阳公司看门人员报称,在沙子口街道东姜城阳公司有一纠纷现场。我局沙子口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迅速出警,经了解系山东华寓公司的多名员工,因城阳公司一直非法抢占该公司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多次找到城阳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才采取爬门进入厂房要将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强行收回,并且拿出多份法院判决书及房产证。
齐科长接着向记者出示了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全是华寓公司提供的,我们没有到相关部门核实过。”齐科长说。
记者找遍了齐科长提供的所有资料,仅看到,青岛中院的判决中有“至于该协议中涉及的地上物问题,本院不予审理”的认定。却没有找到上述说明中的“房产证”和“地上建筑物为华寓公司合法所有”的相关证据。
“那是因为华寓公司没有主张,只要主张了,法院肯定判给华寓。”对于记者的疑问,齐科长给出了如是解释:“当事人不主张,法院怎么判呢?”
对于“房产证”,齐科长解释是“打字打错了”,“房产证”是“房地产权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证。
记者在崂山分局的说明中还看见这样的表述,“自2010年9月初至10月底,城阳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吉义,多次报警称‘工厂被抢、厂房被毁,’经我局沙子口边防派出所调查,系华寓公司将其土地所有权证上确认的地上建筑物收回予以拆除。当前,公安部三令五申禁止公安机关插手、干预经济纠纷,城阳公司原法定代表王吉义与华寓公司因土地权益发生纠纷,属民事纠纷,我局对城阳公司王吉义报案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
“该案中,华寓公司仅凭自己的主观判断便采取暴力抢占和野蛮摧毁工厂的行为,恐怕早就超出了‘经济纠纷’的法律范畴。而崂山分局仅依据华寓公司的‘城阳公司一直长期在霸占其工厂’单方说法,便将该案定性为‘经济纠纷’,不知崂山分局代表的是公权还是华寓?”城阳公司的代理人侯律师对这一说法提出质疑。
警方质疑山东高院做法,若报道要与记者网上对决
“被抢占继而遭到摧毁的工厂是2007年法院执行回转给城阳公司的,被抢之前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 王吉义向记者提供了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回转裁定书。
在这份李沧法院2007年6月14日下发的裁定中,记者看到如下裁决:“位于本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东姜哥庄村I3-11-(2)号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冷库设备归异议人城阳公司所有。”
面对这份执行回转裁定,崂山分局的齐科长说:“因为山东高院黑幕重重,是李沧法院为了应付山东高院不得已才下的裁定。再说,下了裁定还存在执行问题,这份裁定根本就没有执行。”
11月18日上午,《法人》记者到崂山法院核实事实线日已全部执行完结,几年来,从没有人对此提出任何异议。”2010年11月18日上午,李沧法院执行局的刘庭长在李沧法院的安排下,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
在李沧法院政研室,刘庭长向记者描述了该厂执行回转的经过。据刘庭长回忆,2007年11月17日,李沧法院执行局一行人来到位于青岛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东姜哥庄村的水产品加工厂,向当事人双方东姜村委和城阳公司以及租赁方当场宣读了李沧法院的裁定书以及执行回转决定,并进行了交接手续。当时在场的人员有东姜村委主任曲立洪、城阳公司法人代表王吉义以及租赁方的曲长青和两名工人。执行决议宣读后,租赁人曲长青当即带领工人离开了现场。当事双方的王吉义和东姜村的村委主任、全体村委委员及支部委员在执行书上签了字。
“李沧法院执行时,为了避免发生‘纠纷’,通知沙子口派出所到现场参加见证,但当时由于沙子口派出所正在维持某村的选举,没有派人参加。事后,李沧法院将执行文件专程送了一份给沙子口派出所。”刘庭长说。
18日下午,记者再次到崂山分局,希望能联系沙子口派出所进一步了解情况。
记者刚向齐科长说明来意,齐科长便说:“李沧法院执行回转没有通知华寓公司,华寓公司是善意所得,没通知当事方,就是没有执行完结。”
记者向齐科长转达李沧法院的说法:“该厂执行回转时,华寓公司只是与东姜村委签了一份尚未履行的协议,双方正在为协议履行问题打官司。华寓公司既不是当事方,也不是该厂实际拥有人,法院执行回转没有必要通知一个局外人。”
齐科长拿出一份山东省高法的“驳回再审”通知书,指着其中一段叙述——“华寓公司与东姜村委签订协议时,东姜村委既是该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又是地上建筑物的拥有人。”然后告诉记者:“当法院之间发生冲突,根据下级服从上级,前者服从后者原则,山东高法已经认定了。”
记者看了这份通知书,说:“山东高法通知书中的叙述是事实,但该案的问题恰恰是,双方签订协议后并没有履行,因为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况且,通知书没有法律效力。”
齐科长听后埋怨道:“我每拿出一个证据,你都清楚。你为什么这么了解?”
记者告诉齐科长:“正是详细看了当事人的材料,才开始对此案进行跟踪的。”
“城阳公司2002年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已经不存在,王吉义不停报案,他凭什么代表城阳公司。”齐科长接着说:“他们法院认为已经执行完结给了城阳公司,我们公安认为那就是华寓公司的。”
记者说:“法院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你的认定是无效的。”
齐科长说:“如果你发表文章写我们,我们就在网上发文章说你们。”
齐科长蕞后对记者说:“我没有为你联系采访的义务,我们公安没有为法院作证的义务。”
据调查,城阳公司原名为青岛崂山侨宜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1996年更名为城阳公司,系集体所有制性质企业。2000年,经城阳区经济体制革委会批准,改制为民营企业。2002年10月28日,城阳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09年5月,营业执照已通过年检。
1994年3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将位于沙子口镇东姜东、崂山啤酒厂西、湛流路北的7.39亩非耕地征归国有,出让给沙子口街道东姜村,出让期50年。
之后,东姜村与侨谊公司(城阳公司前身)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将该块土地租给侨谊公司,租赁期为50年。并且在合同中这样约定,租赁期限满时,该公司如需继使用该地,在服从政府规划的前提下,享有优先权。
侨谊公司一次给东姜村交完50年租金后在该地块建设水产品加工厂一座。
2002年9月,该厂因一起错误执行被拍卖给东姜村委。
2007年11月,该厂又被法院执行回转给城阳公司。
“目前,城阳公司是该厂唯一一家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合法所有者。”城阳公司的代理律师说。
“当年,东姜村委为了招商,通过关系硬把侨谊公司拉过来建造了该厂。没想到,如今会把人家坑的这么惨。”东姜村一村民十分气愤地说:“这一切都是因为村主任‘私自’倒卖东姜村集体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的后果。”
那么,该案中被崂山分局认定的“经济纠纷”究竟又是些什么纠纷呢?
《法人》记者调查发现,“经济纠纷”原来是东姜村委与华寓公司之间的一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诉讼。
这得从2002年的一起错误执行案说起。2002年7月25日,青岛李沧区法院在执行交通银行(601328)李沧区头部支行和中国银行(601988)青岛市李沧支行与青岛海峰食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时,错误将城阳公司位于崂山区沙子口镇的水厂品加工厂的地上建筑物及冷库设备查封。2002年9月28日,李沧法院未对城阳公司提出《异议书》召开听证会,便将该建筑物及冷库设备以131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沙子口街道东姜村。
城阳公司不服,开始向青岛中院和山东高院申诉。
2003年7月15日,山东高院研究认为,青岛市城阳侨宜贸易中心异议成立,要求青岛中院监督李沧法院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
本来,这件事情至此应该画上一个非常圆满的句号,但接下来发生的一连串人为制造的“怪事”,使一起十分简单的事件变得复杂起来。
2005年9月1日,东姜村主任曲永生“私下”以东姜村委会名义与华寓公司签订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位于沙子口崂国用(94)字第054号(土地号为I3—11—2)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及设备以3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华寓公司。
2005年9月2日,华寓公司向东姜村委转付190万元。
“该笔款至今也没有让转进东姜村委的账户,因为当时的所有党支部委员、村委委员、以及全体村民代表没有一个人认同这份合同。”东姜村现任党支部书记曲立洪告诉《法人》记者。
2006年,华寓公司将东姜村委起诉至崂山法院,请求法院判处:东姜村委依据合同为其办理崂国用(94)字第054号(土地号为I3—11—2)的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东姜村委会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未经法定程序,依照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及合同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生效。”予以答辩。
城阳公司清算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07年2月1 0日,崂山法院审理认为“东姜村委已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应视为已经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是代表村民的真实意思表示。”随下发判决书,判处“东姜村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协助华寓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并以“城阳公司于2002年10月28日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起诉的主体不符”以及“即使第三人的主体适格,第三人并未向本院提交应当执行回转裁定”为由,驳回城阳公司清算组的诉求。
东姜村委及城阳公司清算组不服该判决,向青岛中院提起上诉。
2007年6月14日,李沧法院下发裁定书,裁定: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东姜哥庄村I3-11-(2)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冷库设备归城阳公司所有。
2007年11月6日,青岛中院下发判决书,除了裁定“转让协议中涉及的地上物问题,本案不予受理”外 ,驳回了东姜村委和城阳公司的上诉。
2007年11月17日,李沧法院将原本属于城阳公司的I3-11-(2)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冷库设备执行回转给了城阳公司。
2008年6月12日,华寓公司依据崂山区的判决在青岛市国土局崂山分局为该块土地办理了青房地权市字第200811285号房地产权证。
“这很有可能是自《物权法》颁布以来,青岛市乃至全国颁发的头部份房屋和土地分离的房地产权证。”城阳公司的代理律师说。
尽管建造工厂时租赁的50年土地使用权没有要回,但失去5年之久的工厂蕞终还是回到了自己手中。在收回工厂的那一刻,城阳公司的王吉义还是忍不住放声大哭了一场,虽然当时王吉义已经67岁,但他还是希望能再干上几年。王吉义说:“希望挣钱建造一所老年休养所,好让像我这样年龄的人能有一个安度晚年的地方。”于是,他急忙向工商部门奔去,去恢复城阳公司2002年因失去主体而被吊销了的营业执照。
但如今,王吉义的希望再度破灭了,他绝望地坐在被摧毁的仅剩一堆“废墟”的工厂上。想哭,但是已经没有眼泪。
“到目前为止,城阳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一系列案件是华寓公司所为,也就是说,该案不但刑事部分没有得到追究,而且城阳公司对民事赔偿部分也会因没有证据而找不到起诉对象,到那时,城阳公司只能以行政不作为将崂山分局告上法庭,从而陷入一场无厘头的官司陷阱之中。退一步讲,即使华寓公司主动站出来担责,因为城阳公司厂房设备已经不存在,法院只能依据2005年华寓公司与东姜村委签订合同的价格190万元或者依据2002年法院拍卖给东姜村委是的价格131万元判决。”王吉义分析说,无论官司打到哪一步,城阳公司都将会是蕞大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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