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与薛、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扒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state:ok,message:,special:,vipMessage:,isLogin:0,errorCode:0,data:{court: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title:胡**与薛**、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扒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caseno:(2016)鲁0211民初6657号u002Fwebsite\u002Fwenshu\u002F181107ANFZ0BXSK4\u002Findex.html?docId=4d31ffe30c66440c9200a747017ada20,doctype:裁定书,lawFirmList:[{title: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type:2,url:https:\u002F\u002F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type:2,url:https:\u002F\u002F青岛黄岛大珠山法律服务所,type:1,url:https:\u002F\u002F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拆迁安置补偿费135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外祖父薛占春生于黄岛区长江街道扒山社区(原胶南灵山卫镇扒山村),其自有房产四间坐落于扒山社区(土地使用者:薛占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南集建1991字第**)。薛占春指定继承人为原告之母薛志秀(2006年10月25日过世)。原告之母薛志秀于2006年9月30日立下遗嘱,指定原告继承该处房产。2008年12月23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李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第三项确定:坐落于胶南市灵山卫镇扒山村(土地使用者:薛占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南集建19:南集建1991字第**权利与义务由胡**享有和承担。2015年11月,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二被告签订了扒山社区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后被告扒山居委会将原告的房屋拆除,由被告薛**领取了拆迁安置补偿费135900元。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title:原告观点},{text:被告薛**辩称,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其主张与被告无关。\n被告扒山居委会辩称,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其主张与被告无关。,title:被告观点},{text: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享有坐落于胶南市灵山卫镇扒山村土地(土地使用者:薛占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南集建1991字第GX:南集建1991字第**不能证明青岛市黄岛区扒山村289号房屋与南集建1991字第GX20123号土地的关系,原告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n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头部百一十九条、头部百五十四条头部款第三项、《蕞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title:法院观点},{text:驳回原告胡**的起诉。\n案件受理费301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n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title:案件结果},{text: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title:裁判日期}],lawList:[],casetype:民事案件,sourceName:中国裁判文书网,monitorStatus:0}}
胡**与薛**、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扒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拆迁安置补偿费135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外祖父薛占春生于黄岛区长江街道扒山社区(原胶南灵山卫镇扒山村),其自有房产四间坐落于扒山社区(土地使用者:薛占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南集建1991字第**)。薛占春指定继承人为原告之母薛志秀(2006年10月25日过世)。原告之母薛志秀于2006年9月30日立下遗嘱,指定原告继承该处房产。2008年12月23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李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第三项确定:坐落于胶南市灵山卫镇扒山村(土地使用者:薛占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南集建19:南集建1991字第**权利与义务由胡**享有和承担。2015年11月,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二被告签订了扒山社区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后被告扒山居委会将原告的房屋拆除,由被告薛**领取了拆迁安置补偿费135900元。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薛**辩称,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其主张与被告无关。 被告扒山居委会辩称,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其主张与被告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享有坐落于胶南市灵山卫镇扒山村土地(土地使用者:薛占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南集建1991字第GX:南集建1991字第**不能证明青岛市黄岛区扒山村289号房屋与南集建1991字第GX20123号土地的关系,原告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头部百一十九条、头部百五十四条头部款第三项、《蕞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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