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厂房也可以“共有产权”!青岛出台土地规划政策支持民营、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6月21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近期出台的《关于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关于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土地规划支持政策的意见》两项与广大市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政策进行了深入解读。《关于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土地规划支持政策的意见》中提到,支持区、市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模式建设标准厂房。探索区、市政府与民营和中小企业共同投资,以“共有产权”模式建设标准厂房。
《关于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土地规划支持政策的意见》,弥补了民营和中小企业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缺少系统性政策支持的空白,有望进一步激发民营和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意见》全文共四个部分20条,从规划计划统筹保障、精准供地降低成本、挖潜盘活存量土地、优化提升服务水平四个方面创新政策,力求为岛城民营和中小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强化规划引导调控,加大指标统筹保障工作。《意见》提出,要科学编制全市产业布局专项规划,细化明确特色产业板块、划定工业控制线,为区域产业集群集聚发展提供空间及资源。各区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划确定的产业园区范围内,划定一定比例的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用地,并纳入园区统一管理,为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条件。各区、市应安排不少于15%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建设标准厂房,保障民营和中小企业用地需求。
精准供给产业用地,降低企业拿地成本方面。《意见》提出,要转变招商服务模式,推行“以地招商”。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简化民营和中小企业项目拿地的审批过程,实现项目“拿地即拿证”“拿地即开工”。
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支持工业园区周边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主开发、入股合作、联营联建等方式建设民营和中小企业产业园区、标准厂房。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有效降低民营和中小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出让价格按照实际出让年期占蕞高出让年期的比例确定。
创新园区开发模式,支持区、市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模式建设标准厂房。探索区、市政府与民营和中小企业共同投资,以“共有产权”模式建设标准厂房。研究制订中小企业园建设标准,为有特殊规格厂房需求的民营和中小企业进行定制服务。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高层工业楼宇,推动优势高成长中小微企业向高层工业楼宇集中,促进集聚、融合发展。
在深入挖潜存量资源,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方面。《意见》提出,要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民营和中小企业提升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推行过渡期支持政策,民营和中小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进行产业升级,或改变用途从事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互联网+”等融合发展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增强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内生动力。
建立健全企业腾挪安置机制,按照“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落实新的发展空间,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强制企业搬迁。开展节余工业用地分割转让试点,支持工业用地需求旺盛的区市制定措施,开展节余工业用地分割转让试点,多途径解决民营和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建立健全工业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推动优质企业做大做强,倒逼低效企业转型升级或者退出。
在优化提升服务水平,解决企业遗留问题方面。《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为民营和中小企业用地需求提供基础保障。优化审批流程,推进“综合测绘”“成果共享”“多验合一”,运用“区块链”技术优化审批服务和工作流程,让申请人“少跑路”,材料“免提交”“少提交”。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助推企业发展。
《关于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更新范围和实施方式。对建成区内历史城区、老旧小区、旧工业区、城中村等片区采用综合整治、功能调整、拆除重建等方式进行改造的活动,可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同时规定“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等6种特殊情形也可纳入城市更新范围。《意见》指出对历史城区、老旧小区、旧工业区、城中村应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实行差别化更新策略。
《意见》强调要构建城市更新规划体系,由各区政府结合辖区实际,编制辖区内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形成“专项规划——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更新规划体系。城市更新试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征求市政府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报纳入年度计划。
《意见》还对城市更新主体做出了规定。除政府按规定确定实施主体外,土地使用权人、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有利于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主体都可以作为主体来开展更新项目。
为了保障城市更新工作的顺利实施,《意见》从土地复合利用、地价、历史遗留问题等6方面条规定了相应的完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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