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复决字[2022]第45号
2021年10月8日作出的《关于对等7人要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所提申请的答复意见》不服,于2022年2月13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的《关于对华某某等7人要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所提申请的答复意见》,责令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对违法占用申请人所在村组(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西障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违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原貌后退还给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西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有合法的宅基地房屋和土地,并取得了相应权证。2020年12月22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发布2020年第17号《征收土地公告》,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山东省人民政府在2020年12月18日作出了鲁政土字B(2020)96号《关于青岛市即墨区2020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申请人所在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西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在此范围内。申请人不服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土字B(2020)96号《关于青岛市即墨区2020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名义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后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鲁政复决字[202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青岛市即墨区2020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B(2020)96号)征收范围中与潮海街道办事处西障村相关的征地审批事项。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21]61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人所在的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西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却被占用进行项目建设。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土字B(2020)96号《关于青岛市即墨区2020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征收范围中与潮海街道办事处西障村相关的征地审批事项被撤销、土地未被依法征收的前提下,不应占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的土地进行施工建设。于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违法占地行为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违法占用申请人所在村组(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西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违法占用的土地回复原貌后退还给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关于华玉琳等7人要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所提申请的答复意见》认为:案涉地块未进行施工建设,不存在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行为,无需进行查处。但被申请人《关于华玉琳等7人要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所提申请的答复意见》查明的事实错误,从申请人提交的现场照片和视频来看,涉案地块被占用进行了施工建设的事实客观存在,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对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关于华玉琳等7人要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所提申请的答复意见》,特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参照《蕞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头部款的规定,向贵府申请复议,望依法及时处理,保护申请人及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复议期限。2021年8月16日,我机关收到申请人《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申请书》,我机关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关于华某某等7人要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所提申请的答复意见》,并于2021年10月9日将答复意见送达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于 2022年2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显然已超过法定的复议期限。二、我机关针对申请人的申请所作的《答复意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我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对违法占用申请人所在村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违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原貌退还给申请人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我机关依法受理其申请书后,经现场查看及对比影像图,涉案地块并未进行动工建设,华某某等7人反映情况与事实不符。2021年10月8日我机关作出《关于华玉琳等7人要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所提申请的答复意见》,答复申请人,“因涉案地块并未进行施工建设,不存在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行为,因此,无需进行查处。”综上所述,我机关对于申请人所提申请已履行法定职责,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经查:2021年8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潮海街道办事处西障村相关土地被占用进行施工建设的情况进行查处。2021年10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华玉琳等7人要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所提申请的答复意见》,告知申请人反映的潮海街道办事处西障村相关土地被占用进行施工建设问题经对比影像图,涉案地块并未进行动工建设,申请人反映情况与事实不符。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申请书》《关于华玉琳等7人要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所提申请的答复意见》《物流快递单号》《涉案地块影像图(2021年9月份影像)》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头部款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本部门管辖;(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根据上述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线索后应及时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2021年9月涉案地块影像图等证据可以证实,涉案地块并未动工建设,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华玉琳等7人要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所提申请的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但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申请,被申请人经查无违法事实未予立案并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答复的行为,超过《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程序轻微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头部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华某某等7人要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所提申请的答复意见》程序违法。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版权声明:本文由青岛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