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别忘备案
不久前,房屋租赁中心接到孙女士举报,称她到房屋租赁中心登记备案窗口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不受理,投诉工作人员不作为。经查证,孙女士于2010年承租了浮山后同安路张先生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10年6月10日至2014年6月9日。
2012年6月,孙女士在没经原出租人张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于某并签订了租赁(转租)合同,于某提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后再付租金。办理登记备案审查时,工作人员发现孙女士的转租行为没有经原出租人张先生的书面同意,并且与次承租人于某签订的转租合同的租赁期限超出了原租赁合同期限,孙女士的行为涉嫌恶意转租,其与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属无效合同。
工作人员将不受理的理由告知双方当事人,孙女士恼羞成怒,投诉工作人员不作为。而孙女士的行为不但自投罗网,也让于某了解了真相,避免了损失;随后,原出租人张先生以孙女士违反合同约定为由与其解除了租赁合同,直接和于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并主动到房屋租赁中心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出租房屋后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仅是法律、法规的强性制要求,也不是简单的登记,更重要的是对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法律武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时,租赁登记机关有多项审查内容,其中之一便是对租赁双方的身份进行审查。
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时,工作人员首先会对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使用身份证识别系统进行真伪辨认,并将其身份证信息录入电脑系统备查;二是要对出租房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审查出租的房屋是否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比如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否违反规定改变了房屋的使用性质,以及是否存在查封和司法限制等情形;三是对房屋出租人的出租资格进行审查。例如出租人是否与《房产证》及产权证登记系统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共有,以及转租房屋的原出租人是否书面同意等。上述问题不审查,极易产生无效合同。
“希望广大有房屋租赁行为的当事人,能积极主动依法办理和补办租赁登记备案,不要等到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甚至接到罚单时再急着补办。”房屋租赁中心信息科刘科长说。据悉,房屋租赁中心筹备成立“房屋租赁纠纷调解小组”工作已接近尾声,近期将正式推出此项服务,主要服务内容是对已纳入房屋租赁管理即依法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当事人,其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纠纷的,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
据悉,房地产交易中心各租赁登记备案窗口每天办理登记备案约200户,已实现租赁登记备案立等可取,随到随办。为了方便广大市民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除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可以到以下地点办理外,从即日起,八大峡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南京路市北房地产交易中心租赁登记备案窗口,周六、周日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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