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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自罚字〔2024〕40号)

  当事人:青岛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文福;年龄:66;性别:男;政治面貌:群众;地址:莱西市上海西路22号

  我局于2024年7月14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2012年3月,青岛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敬格庄村占用敬格庄村其他林地546平方米(合0.819亩)建房屋和凉亭,该宗地不符合莱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勘测定界图;4、照片;5、身份证复印件;6、地类和规划证明等。

  我局已于2024年9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西自罚告字〔2024〕4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自罚听字〔2024〕4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头部次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参照原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权目录及裁量标准(修订一)》(西土字〔2012〕3号)头部条裁量标准1【轻微】,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敬格庄村;

  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4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仟肆佰陆拾元整(¥546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莱西农行威海东路分理处,地址:莱西市威海东路。本机关编码:0110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莱西市人民政府(地址:莱西市北京中路105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莱西市人民法院(地址:莱西市黄海路5号)或即墨区人民法院(地址:即墨区振华街150号)或平度市人民法院(地址:平度市青岛路103号)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广州路37号甲)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莱西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莱西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自罚字〔2024〕40号)

  当事人:青岛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文福;年龄:66;性别:男;政治面貌:群众;地址:莱西市上海西路22号

  我局于2024年7月14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2012年3月,青岛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敬格庄村占用敬格庄村其他林地546平方米(合0.819亩)建房屋和凉亭,该宗地不符合莱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勘测定界图;4、照片;5、身份证复印件;6、地类和规划证明等。

  我局已于2024年9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西自罚告字〔2024〕4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自罚听字〔2024〕4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头部次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参照原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权目录及裁量标准(修订一)》(西土字〔2012〕3号)头部条裁量标准1【轻微】,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敬格庄村;

  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4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仟肆佰陆拾元整(¥546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莱西农行威海东路分理处,地址:莱西市威海东路。本机关编码:0110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莱西市人民政府(地址:莱西市北京中路105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莱西市人民法院(地址:莱西市黄海路5号)或即墨区人民法院(地址:即墨区振华街150号)或平度市人民法院(地址:平度市青岛路103号)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广州路37号甲)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莱西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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